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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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TAIWAN 盟佔代管台澎地區住民 台派/法理建國派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6. 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政權並未代表任何國家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此,中華民國政權也不能透過任何手段將台澎住民全部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原日籍台澎住民的日本國籍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因為日本政府法務府所發布的「民事甲438號通達」而廢止,台澎住民因此成為國際法上的無國籍人。
20.10.2024 11:02 — 👍 1 🔁 0 💬 0 📌 0《舊金山和約》裡關於「台澎主權歸屬」的規定成為一項「與《開羅宣言》原本的內容」相異的新規定。因此在台澎主權歸屬部分,依據「新約定的適用優先於舊約定」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開羅宣言》中「將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約定,被《舊金山和約》中「使台澎主權未定」的約定取代掉;有參與《開羅宣言》的英美兩國都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因此同意對台澎領土主權新的安排。
《舊金山和約》對台澎領土最終處置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所以「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
5. 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是將《波茨坦宣言》中表達的意向具體化,但有寫出來的才算數,才具有國際法法律效力,因此中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政權)不能依據「沒寫在《舊金山和約》內容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舊金山和約》在 1952年4月28日生效,第2條領土主權第2款b項:「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意即:「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是以盟軍代表身分進行軍事佔領,所以不可能透過這個佔領來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佔領者並不會因此取得領土主權,只是事實上的管理行為,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要透過條約明確指出將領土主權轉移,才可以發揮法律效力。
就像,物業管理公司(代管機構)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台澎領土主權)但有被授權管理社區,這個授權就是治理權(right)。
如果說你今天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出來繼續滋事,就是繼續要再開戰,那這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進行軍事佔領治理,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不是國家代表。
《一般指令第一號 》的內容,是指示日本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一般命令第一號 》是 《一般指令第一號》的附件。換句話說,《一般指令第一號》中寫了:「日本你把這份 《一般命令第一號 》,即刻公布出去。」
那接受投降之後呢?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1945年9月2日《降伏文書》停戰協定簽署的同一天,由盟軍總部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指令第一號(Directive No. 1)》,要求「中華民國政權的代表蔣介石依照命令中的安排,在中國(不包含滿洲)、台灣、澎湖、北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去接受日軍投降」,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蔣介石他到這些地方的工作是接受日本投降,代表盟軍的身分,而非代表中國。
20.10.2024 11:01 — 👍 1 🔁 0 💬 0 📌 04. 一般命令第一號
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太平洋戰區」、由英國負責的「東南亞戰區」、以及由中國、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中緬印戰區」。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CSC,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JCS, Joint Chiefs of Staff)所合組的「英美聯合參謀本部(CCS,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負責提出。因此,「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是盟軍規劃的結果。
文| 皮筋兒
【《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在內的六項條約,都沒賦予中華民國「台澎領土主權」。】《下卷》
3. 降伏文書
中華民國政權在當時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沒有辦法依據《降伏文書》取得台澎主權。
1945年9月2日是日本帝國日本與盟軍成員國簽署《降伏文書》,內容有提及《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內容有提及《開羅宣言》。《降伏文書》的目的是投降用意,表示:「我投降停戰,你們提出的條件如果有寫在和平條約,日本願意接受。」意即日本會無條件接受同盟國最終處置安排,但不代表馬上就把日本有的領土主權就進行轉移。
《降伏文書》只是雙方停止攻擊的停戰協議,戰爭真正的總清算是要透過和平條約來進行(對於大多數對日宣戰的盟軍成員來說,這份和約就是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2. 波茨坦宣言
《波茨坦宣言》是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代表蔣中正(未與會,只簽署),蘇聯領導史達林(對日宣戰後才簽署),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內容提到要實施《開羅宣言》的內容,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
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
《開羅宣言》用意其實是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日本投降後所提出的看法,是一種意向聲明。在法律上來說只是聲明,只是在當下對相關參與者的想法,這個拘束力並非不能改變,因為只限於當時情況,假設參與國家出現變卦或者結局不預期,情勢變更就會失去意向書的拘束力。若要堅持它是條約,但拘束力只對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沒參與討論的日本來說是沒有拘束力。
20.10.2024 10:57 — 👍 0 🔁 0 💬 0 📌 01. 開羅宣言
其實《開羅宣言》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為《開羅宣言》是中國代表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
但《開羅宣言》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開羅宣言》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因此這《開羅宣言》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分贓討論約定,日本並未參與《開羅宣言》討論跟同意,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
文:國際法法理建國推廣者 皮筋兒
【《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在內的六項條約,都沒賦予中華民國「台澎領土主權」。】《上卷》
中華民國歷史課本都會寫上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中日和約,依照這些主張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依國際法法理來說中華民國(中國國家的流亡政權)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以下依時間序分別探討:
【看圖學國際法】
在下面這張圖中我們看到:
1️⃣台澎外圍的米白色環。這是自 1945 年起佔領代管盟軍佔領地台澎至今的「台灣治理當局」(即ROC政權)為台澎劃設的「領海範圍」。
2️⃣六個紅色四邊形框起來的範圍。這是主張「台澎於 1945 年依《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成為主權國家中國領土」,所以可以運用包括動武在內的手段「統一台灣」之PRC政權為自 2024 年 10 月 14 日的「聯合利劍 2024B」軍事演習劃設的演習範圍。
由PRC政權劃設的軍事演習範圍未與「台灣治理當局」為台澎劃設的領海範圍重疊可知,該政權非常清楚台澎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也知道國際法上的紅線在哪。
最荒謬的事 很少臺灣人察覺到10月10日與臺灣人無關
20.10.2024 10:45 — 👍 5 🔁 0 💬 1 📌 0文:黃聖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當然無權代表台灣,但有誰敢老實面對這裡的所謂「無汙染天然台派世代」中,認同「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有權代表台灣」的中(華民)國台灣省人所佔的真實比例呢?
現實是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肆虐近 80 年的台澎,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謂的「無汙染天然台派世代」。
「中華民國政權本質」真相:
www.facebook.com/hsfforformos...
「台灣光復」真相:
19451025facts.actfor.tw?TD
「台澎法理地位」真相:
passport.actfor.tw/true_situati...
會對台灣的現況感到困惑是很正常的。
我們生長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吃台灣米、喝台灣水
我們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但我們卻舉著中(華民)國的旗子
唱著中(華民)國的國歌
把中華民國這個中國政權當成自己的國家來愛
我們把中華民國當成一個國家
但國際社會似乎不這麼認為?
外國表態挺台灣,但又不跟台灣建交?
說支持一中政策,卻又說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覺得很困惑、很混亂都是正常的
造成混亂的問題根源就在於1945年「台灣光復的謊言」。
從國際法角度來釐清史實,一起走在建國路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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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權不敢說的,由台澎黨來說!】
1945年10月25日,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率領駐台澎日軍,在台北公會堂向依《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受降的中華民國政權所派的代表陳儀投降。從這一天開始,中華民國政權正式為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實施軍事佔領
【圖片來源】
圖一:外交部「對日和約」案-
卷第54冊—《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圖二:中華民國外交部—《關於美方所提對日合約稿之說帖》P.8~9
圖三:中華民國政權國史館—1949年1月12日 蔣中正給陳誠電報
#中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
文: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黨